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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查(借)阅利用制度

2017-06-18 09:07:04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浏览: 字号:[ ]


一、单位和个人查阅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并填写《查阅登记簿》,经档案人员同意后,方可查阅,每张介绍信只能查阅一次档案,阅档后,介绍信存档案室备查。

二、港、澳、台胞查阅档案,应持有本市人民政府介绍信,经街道领导同意,方可查阅。

三、查阅档案,一般应在档案阅览室阅读。档案原件一律不出借。单位内部工作关系,遇特殊情况必须出借时,应办理好出借手续,限期归还;需延长借期的,应予办理续借手续。档案出借期间不得擅自转借他人,要做好档案的保密和保护工作。

四、查阅档案时,要爱护档案资料,严禁在文件材料上污损、涂改、添字、圆划、折叠,更不许拆、撕、剪裁档案材料,违者依法处理。

五、查阅者需要复制(摘抄)档案材料原件,应征得领导同意,方可复制(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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