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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发展扶持政策(2023修订)

2023-10-08 16:19:53 来源:地区管理员 作者: 浏览: 字号:[ ]

为全面贯彻落实《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22〕11号)精神,深入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推动舟山高新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设立高新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的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根据实际需要逐年递增。重点支持数字化建设、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石化装备、航空制造、大宗商品储运加工、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智能设备制造、临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产业,集中统筹使用,实现财政资金精准扶持、有效扶持。

第二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企业上规升级。对“首升规”工业企业(包括软件信息服务企业),第一年给予10万元的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未退规的,再在第三年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稳规激励,且原则上同一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升规”奖补。对列入小升规培育库的企业,升规后给予连续二年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50%的奖励。

(二)鼓励规上工业企业快上台阶。对年产值首次达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生产性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60万的奖励。当年度按最高档次享受一次。

(三)建立优质企业亩均效益团队贡献奖。对上一年度企业亩均税收超过50万元/亩的企业,给予其核心管理团队(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5名)年薪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

(四)建立企业综合效益优胜奖。对属于园区鼓励类产业导向目录的企业,年综合税收总额(出口企业的纳税总额可包含其免抵税款,奖励仍按实际征收入库税款计算,下同)在25万元/亩以上,奖励当年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80%。非园区鼓励类产业导向目录的企业,年综合税收总额超过30万元/亩的,奖励当年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50%。上述两类企业奖励最高均不得超过其当年综合税收总额的10%。

租赁型生产企业按其租赁用房建筑面积结合该厂区的容积率核算实际用地面积。

第三条  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一)支持“小升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小升规”企业升规后三年内建设并投产的新上设备(软件)年度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技改项目,按项目设备(软件)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退库企业不予享受)。

(二)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对于企业普通技术改造项目,新购置设备实际投入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给予其设备投资额的8%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新购置设备实际投入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设备投资额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在300万元以上且获得上级补助的,若上级补助资金未达10%,另由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补足,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三)鼓励低效企业加大技改投资提升效益。对列入高新区年度低效企业整治库中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自主提升,当年亩均税收达到整治标准后,给予其设备投资额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的省级新产品(新技术)、浙江制造精品,在市级专项补助基础上,另给予50%的配套奖励;对列入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另给予50%的配套奖励。对获得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装备认定的零部件产品及省清单引导标准认定的首台(套)装,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另给予50%的配套奖励。

(五)鼓励企业加大品牌建设力度。对新获得的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牵头制(修)订“浙江制造”产品标准和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每发布1件标准或通过1个产品认证予以奖励20万元,并优先推荐参评各级政府质量奖。对符合《中共舟山市委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舟委发〔2023〕13号)政策扶持的单位,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另给予50%的配套奖励。

(六)打造管理标杆企业。对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对标提升的,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5 万元奖励。企业从四星到五星晋级的实行差额奖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企业管理诊断服务,提升企业精益管理能力。

第四条  盘活园区闲置资产专项扶持

(一)兼并重组区内困难企业,重新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收购企业、重组企业,经管委会认定后,可“一事一议”享受当年度新入园企业的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二)对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通过司法竞拍、市场交易等方式收购园区闲置资产,并实际开展符合园区行业发展导向的生产经营企业,给予收购方在交易环节中实际产生的相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集约利用土地

区内工业企业为满足企业自身发展,扩大生产性用房或新建、改建、翻建多层厂房的,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面积、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

第六条  鼓励企业挂牌上市

支持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上市(挂牌)企业重点后备资源库中的企业,由管委会实行一对一帮扶,统筹包干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和上市(挂牌)相关证明事项。

落实上市挂牌扶持政策,对企业上市进行分级奖励。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指企业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辅导合同,并在上述机构辅导下实施的以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为目标的股份制改造),按照中介合同及企业付款凭证给予中介费用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时,按照企业因股份制改造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因股份制改造需要,对关联企业及资产实施重组,按照被重组的关联企业及资产涉及股权、土地、房产等交易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完成境内IPO(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实行分阶段奖励,具体为:企业完成IPO辅导备案,奖励100万元;企业完成IPO报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奖励100万元;企业完成上市发行,奖励600万元。

对企业完成境外上市且募集资金的80%投资我市或在我市投资超过1亿元(含)人民币,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完成全国股转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实行分层奖励,具体为:完成首次基础层挂牌的,奖励100万元;挂牌公司首次进入创新层的,奖励100万元;自挂牌之日起进入创新层的,奖励200万元;转板北京证券交易所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的,参照企业完成境内IPO的奖励标准,予以差额奖励。

对完成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实行分层奖励,具体为:完成专精特新板(含科创助力板)挂牌的,奖励50万元;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挂牌的,奖励60万元(含股改阶段中介费用补助);成功转板新三板、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参照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境内IPO的奖励标准,予以差额奖励。

对通过并购重组等途径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以及外地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迁至舟山,参照完成境内IPO或新三板挂牌的奖励标准,分5年给予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绿色安全协调发展

(一)对列入省级以上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产品示范名单的,给予市级奖励资金的同等额度配套奖励;对列入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以上同一企业认证升格给予差额部分奖励,单家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当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企业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对首次通过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对企业获得年度省、市、园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给予企业安全管理团队3万元奖励。

强化职工安全技能培训,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特种作业操作培训在按照《舟山市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舟政办发〔2019〕127号)和《舟山市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细则》(舟人社发〔2020〕76号)享受市级财政补助基础上,另给予50%配套补助。

加强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培养。对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认定的企业员工,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八条  鼓励新建项目快速推进

建立重大项目年度推进工作优秀奖。对列入省重点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且超额完成当年度投资计划目标的,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对象为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含综保区、航空产业园)内注册并税务登记的工业企业。

(二)本政策中所述的A、B、C、D档企业以上一年度舟山市“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的结果为准,针对统计数据上报不足三年而无法取得评定结果的企业按C档评价标准对照享受本政策。D档企业除可享受低效企业技改投入补助政策外,其余条款不得享受。

(三)本政策所涉及地方税收贡献指企业在申报期全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并扣除企业出口退税、留抵退税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税务查补收入等一次性税收收入。本政策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四)对不配合园区企业综合评价、综合统计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开展的企业,管委会有权取消相关企业当年扶持政策。对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等事件的取消当年扶持奖励资格。

(五)新入区企业扶持政策原则上参照我区相关招商政策和项目投资协议执行;新办企业在招商政策或投资协议中未明确事宜,可依照本政策执行。

(六)本政策与高新区各项政策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原则上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 (初创 (建)企业、“小升规”技改、低效企业技改及资格定补类、公共服务类等资金原则上除外)。资格定补类指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文件已明确按认定、获奖、荣誉等资格享受相应具体奖补金额的企业;初创(建)企业指新注册成立3年内的企业,即成立年份加 3年,第3年按整年计算。省重点投资项目可延长至5年。

(七)对采取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取消或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所有奖励,并补交减免的相关费用。

(八)本政策由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生效,实施期限三年。原舟高新委〔2021〕31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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