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扎实推进“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落地落实,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强力推进创新体制深化改革,助力高新区“三支队伍”建设和舟山市海洋科技创新港打造,根据《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打造海洋科技创新港 塑造舟山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4〕41号),修订本政策。
二、主要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3);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2022);
《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科发高〔2023〕5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浙江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十条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1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9号)等文件。
三、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对象为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含综保区本岛分区、综保区空港分区、航空产业园)内注册的企业。
四、修订内容
(一)总体情况
政策修订后条款共20条,修订15条,合并2条,新增1条。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等3条保持不变。新增第十六条,修订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15条,原第四条和第五条合并至第四条。
(二)新增情况
新增第十六条,支持引进海外工程师,对省级、市级海外工程师,给予用人单位市级补助配套奖励。
(三)修订情况
第一条,调整上级政策依据。
第三条,调整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表述。
第五条,支持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调整创新和国际合作载体相关表述。
第六条,强化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支持。增加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市级资金配套奖励。
第七条,继续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加企业研发费用破零定额奖励,并调整相关表述。
第八条,鼓励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调整省级、市级科技攻关项目表述。
第九条,大力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增加全国、全省重点实验室、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市级资金配套奖励, “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补”转移至工业政策。
第十条,持续加大科技企业培育。增加科技领军企业资金配套奖励,“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奖励” 转移至工业政策。
第十一条,继续鼓励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明确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类别明细。增加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的浙江科技大奖奖励。
第十三条,有效推动知识产权发明、创造和运用。增加高价值发明专利、数据知识产权保险的资金配套奖励;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交易奖励转移至科技政策。
第十四条,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调整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奖励表述。增加市级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等项目奖励。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奖励转移至科技政策。
第十七条,调整政策享受原则表述。
第十八条,调整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方式。
第十九条,调整政策解释及执行机关表述。
第二十条,调整政策施行期限。
(四)合并情况
原第四条和第五条合并至第四条,调整科技企业及支持奖补内容表述。
五、执行期间
政策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政策实施日期间参照执行。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咨询电话:0580-260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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