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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港综合保税区集装箱物流体系发展扶持办法解读

2025-09-02 17:22:01 来源:地区管理员 作者: 浏览: 字号:[ ]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浙江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市航运服务业规划,深入实施市委“985”行动,助力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和特色综合保税区建设,加快打造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集装箱物流体系,不断优化综保区营商环境,进一步推动综保区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格局,以港口服务提升赋能园区及全市经济发展,特制订《舟山港综合保税区集装箱物流体系发展扶持办法》。

二、政策出台目的

制定本扶持办法的目的主要为鼓励企业主动拓展内外贸集装箱航线,发展集装箱货源,补助内容主要包括航线补助和综保区配套码头装卸集装箱补助这两项。

三、政策内容

(一)支持内外贸集装箱航线发展

1.对开通并稳定运营内支线且年度运输量达到40个航次以上的企业给予补助,补助费用包含船舶租赁费、超期费、加挂费、代理费等,补助金额按照执行航次船舶费用实际发生额结算。

2.对开通并稳定运营对日直航线且年度运输量达到40个航次以上的企业给予补助,补助资金90万元/年。 

3.对开通东南亚等新兴国际直达航线,且年度运输量达到30个航次以上的企业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年。

(二)鼓励码头运营企业积极服务内外贸集装箱航线

对服务于内外贸集装箱航线的综保区配套码头运营企业给予资金补助。按50元/TEU的补助标准,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年。

四、执行程序

(一)由管委会口岸事务管理局牵头审核航线开通并稳定运营的企业资格。申请补助的企业,应根据管委会关于政策兑现的相关通知要求,据实提供补助申请材料。经审核、公示后拨付,若经查实存在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情况,则取消当年补助资格,并由相关单位依法处理。

(二)补助原则上一年兑现一次(可跨年度结算)。

(三)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如遇重大政策变化,本办法酌情作相应调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按照《舟山港综合保税区集装箱物流体系发展扶持政策》(舟综保〔2024〕3号)执行;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参照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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